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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荆州中刑执字第017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罪犯金青华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青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荆州中刑执字第01791号罪犯金青华,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枝江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江北监狱服刑。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2日作出(2010)枝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青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罪犯金青华的刑罚经本院于2012年3月、2013年7月两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现执行机关湖北省江北监狱提出罪犯金青华减刑建议,于2014年9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提出,罪犯金青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能完成生产任务,并获得表扬奖励三次。建议人民法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金青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于2013年4月至2014年6月考核期间,获得三次季度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同时查明,该犯系残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所在分监区干警的讨论记录、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记录、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登记本、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残犯审批表、本院公示核实无异的材料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金青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青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4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知强审判员  许红卫审判员  刘为尧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如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