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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醴法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文幸芝与株洲鑫泉特种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幸芝,株洲鑫泉特种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醴法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文幸芝,住湖南省醴陵市人。被执行人株洲鑫泉特种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醴法民一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13)醴法民一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长庚审判员  李振兴审判员  曾祥根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望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