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莲执民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泮养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莲执民字第1437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被执行人泮养葱、潘养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的(2014)丽莲商初字第012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8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人民币38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中,查明被执行人泮养葱所有的坐落于松阳县西屏镇要津路135号房屋已被松阳县法院、松阳县公安局先后查封,我院对该房屋予以轮候查封,目前难以变现处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丽莲执民字第143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宋云生执行员 郑耀亮执行员 毛昕昕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