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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川民初字第364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钟青与四川省智强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青,四川省智强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川民初字第3646号原告钟青,女,生于1972年2月22日,汉族,通川区人,高中文化,无业。委托代理人杨翼,达州市通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四川省智强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俊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秀德,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11日,汉族,大学文化,系被告公司达州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姚惠,女,汉族,生于1979年12月1日,汉族,大学文化,系被告单位人力资源部总监。本院在审理原告钟青诉被告四川省智强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栀菊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向 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