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麻民一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2014)麻民一初第314号滕建和诉滕建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麻民一初字第314号原告滕建和,男,农村居民。被告滕建平,男,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建和诉被告滕建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滕建和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建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滕建和负担。审判员 滕明建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武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