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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港执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闫芳芳与天津中天锦绣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芳芳,天津中天锦绣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港执字第1152号申请执行人闫芳芳,女被执行人天津中天锦绣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学农本院在执行闫芳芳与天津中天锦绣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中天锦绣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现已经停业,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依法轮候查封其部分房产,其所有银行账户也被冻结,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滨劳仲字(2014)30245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左明江审判员  胡 旭审判员  刘玉春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燕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