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西执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盛展线路板材料(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展线路板材料(深圳)有限公司,优特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西执字第77-2号申请执行人盛展线路板材料(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繁宗。被执行人优特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建平。申请执行人盛展线路板材料(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优特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37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172097元、受理费人民币1600.5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优特朗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深圳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证券机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经营场所内机器设备已由龙岗区人民法院整体查封,目前正在处分过程中。我院已发函至龙岗区人民法院要求参与分配。2014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浩文审 判 员 叶建涛代理审判员 金圣春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洪浩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