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沛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蔡可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可真,李学斌,马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沛执字第263号申请人蔡可真,居民。被告李学斌(又名李建华),居民。被告马晓梅,居民。蔡可真与李学斌、马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3)沛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告李学斌(又名李建华)、马晓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蔡可真借款350000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本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2年4月29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以20万元为本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2年6月11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财产保全费3370元,合计9920元,由被告李学斌(又名李建华)、马晓梅负担。”因李学斌、马晓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蔡可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学斌、马晓梅的银行存款信息,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查询其车辆信息,未有登记信息;查询其工商信息,有马晓梅名下字号为沛县贵族家具店个体工商户,申请人表示该店已经不在经营;查询其房产、土地信息,有登记在马晓梅名下位于沛县东风路汉街小区南侧房产一处,登记在马晓梅名下位于沛中路、地号为5-02-92土地使用权,李学斌名下有位于沛县沛中路28号及沛县物资局院内房产两处。申请人表示两被执行人仅有以上两处房产,本院均已查封。案外人陈磊已对其中位于沛县物资局院内房产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本院已立案受理。上述查询结果及本案执行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蔡可真进行告知。经本院释明本案未执结原因后,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蔡可真与李学斌、马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并同意终结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沛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可以重新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先忠执行员 杨夫彬执行员 王 欣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思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