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葛金如与张燕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金如,张燕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民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葛金如,男,1964年10月2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张燕英,女,1979年11月27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丰民一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张燕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燕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燕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剑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