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执行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梁德洪、梁国宝、梁德辉与洪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行字第378号申请执行人梁德洪,男,汉族,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梁国宝,男,汉族,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梁金荣,男,汉族,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系申请执行人梁国宝之父。申请执行人梁德辉,男,汉族,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洪建辉,男,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城民初字第2483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洪建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洪建辉自动履行义务并负担相应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洪建辉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向金融机构、房屋管理中心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城民初字第248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丽贞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徐 杭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