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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明民一初字第0207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张志兰、胡积彬与胡吉忠、马洪兰、赵万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兰,胡积彬,胡吉忠,马洪兰,赵万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明民一初字第02076号原告:张志兰,女,194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胡积彬,男,196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胡吉忠,男,汉族,农民。被告:马洪兰,女,汉族,农民。被告:赵万军,男,汉族,农民。原告张志兰、胡积彬诉被告胡吉忠、马洪兰、赵万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志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志兰、胡积彬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兰、胡积彬自愿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兰、胡积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志兰、胡积彬负担。审判员  孙志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