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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执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陈欧与刘剑业、黄慧勤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欧,刘剑业,黄慧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执字第29-4号申请执行人陈欧,男,汉族,1974年12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剑业,男,汉族,1977年9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黄慧勤,女,汉族,1986年9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欧与被执行人刘剑业、黄慧勤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惠博法民一初第9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刘剑业、黄慧勤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2年12月24日,本院依法启动主动执行程序,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2682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2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套,所得拍卖款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33864元及执行费3275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惠博法民一初第9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堂辉审 判 员  黄植忠代理审判员  徐耀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雨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