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行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8-09-23
案件名称
朱全信与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浦行初字第294号原告朱全信,男,1971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委托代理人朱全有,男,住浙江省衢州市。被告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沈晓初。委托代理人张智,女。委托代理人XX巍,男。原告朱全信诉被告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全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全信负担。审 判 长 吕月荣代理审判员 郭寒娟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卫佳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