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湖吴埭商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叶勇与王建平、顾学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勇,王建平,顾学萍,湖州嘉年华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吴埭商初字第191号原告:叶勇。委托代理人:祝晶。委托代理人:李凯。被告:王建平。被告:顾学萍。被告:湖州嘉年华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勇诉被告王建平、顾学萍、湖州嘉年华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晓翔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