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商终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裴国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支行、张荣陆、张颖、赵月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裴国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支行,张荣陆,张颖,赵月轩,南京陆业船舶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商终字第11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裴国惠,女,195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支行,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475号。负责人李幼多,该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荣陆,男,195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颖,女,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月轩,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南京陆业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507号。法定代表人赵月轩,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裴国惠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支行、张荣陆、张颖、赵月轩,原审被告南京陆业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4)秦商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裴国惠未按照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裴国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荣禧代理审判员 孙 天代理审判员 季 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姮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