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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商初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支行、张巧玲与张巧玲、王胜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支行,张巧玲,王胜利,高德新,王永兰,王学连,毕爱倾,张广太,殷世杰,王宠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商初字第57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支行,住所地荣成市成山大道中段102号。负责人:李巧玉。委托代理人:袁维军,该行员工。被告:张巧玲。被告:王胜利。被告:高德新。被告:王永兰。被告:王学连。被告:毕爱倾。被告:张广太。被告:殷世杰。被告:王宠惠。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支行诉被告张巧玲、王胜利、高德新、王永兰、王学连、毕爱倾、张广太、殷世杰、王宠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3元,保全费847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惠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