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和法执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孙酒香与孙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酒香,孙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河和法执字第87-2号申请执行人孙酒香,女,汉族,1950年7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被执行人孙瑾,男,198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和平县。申请执行人孙酒香与被执行人孙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的(2014)河和法民一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孙瑾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借款人民币5万元给申请执行人孙酒香。但被执行人孙瑾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酒香便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位于广东省和平县阳明镇东山路24-8号第壹、贰层东套(四至:东至自墙;南至自墙;西至众墙;北至自墙。建筑面积:95.68平方米。住宅面积:107.68平方米。登记字号:私字0109。房地证号:5973857)的房屋属被执行人孙瑾所有,此房产已被抵押(2014年7月15日依法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查询,经查孙声雷以孙瑾该房产进行抵押贷款2008年8月22日至2018年8月22日金额100000元,贷款余额:47005.44元)。位于广东省和平县阳明镇东山路24-8号住宅用地(地号:G-01-933。宗地面积:136.19平方米。土地证号:和府国用(2008)字第5**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属孙蓝天、孙祝香与被执行人孙瑾(三户)所有。本院便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河和法执字第78-1、7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孙瑾所有的位于广东省和平县阳明镇东山路24-8号第壹、贰层东套(四至:东至自墙;南至自墙;西至众墙;北至自墙。建筑面积:95.68平方米。住宅面积:107.68平方米。登记字号:私字0109。房地证号:5973857)的房屋”;“查封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被执行人孙瑾所有的位于广东省和平县阳明镇东山路24-8号住宅用地(地号:G-01-933。宗地面积:136.19平方米。土地证号:和府国用(2008)字第550号)的33.3%产权”。于2014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孙瑾又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瑾于2014年7月27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依法评估拍卖所查封被执行人孙瑾上述房屋。被执行人孙瑾逾期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遂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河和法执字第7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孙瑾所有的位于广东省和平县阳明镇东山路24-8号第壹、贰层东套(四至:东至自墙;南至自墙;西至众墙;北至自墙。建筑面积:95.68平方米。住宅面积:107.68平方米。登记字号:私字0109。房地证号:5973857)的房屋”。另查位于广东省河源市碧水丽江花园C1栋202号房(2014年7月18日依法到河源市房地产管理局查询,经查2012年4月17日孙瑾与河源市华资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购买碧水丽江花园C1-202号房产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并于2012年5月9日在该局办理了预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而且在东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了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手续,在该局办理了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备案登记手续。同日依法到广东省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查询,经查孙瑾抵押贷款2012年7月31日至2027年7月20日,本金余额:267827.73元,逾期合计:1922.97元;拖欠本金:1072.30元)属孙瑾所有,在另案诉讼期间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4)河和法民一初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对被告孙瑾、肖莉所有的位于河源市碧水丽江花园C1栋202号房予以查封”。2014年8月4日向被执行人孙瑾再次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瑾于2014年8月15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依法评估拍卖所查封被执行人孙瑾所有的位于河源市碧水丽江花园C1栋202号的房屋。被执行人孙瑾逾期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便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2014)河和法执字第78-5、87-1、88-1、89-1、9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孙瑾所有的位于广东省河源市碧水丽江花园C1栋202号的房屋”。又查被执行人孙瑾在和平县工商、交警等部门无工商、车辆登记信息,在和平县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县支行、信用合作联社等金融机构也无存款可供执行。再查被执行人孙瑾现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孙瑾被查封的房屋现已依法裁定予以评估拍卖,拍卖后执行款等待参与分配,经查被执行人孙瑾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现下落不明。故本案应暂时终结本次执行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河和法执字第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行踪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冠中审 判 员 王冠平代理审判员 谢庆林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东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