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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099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乔XX与朱XX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XX,朱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0992号原告:乔XX。被告:朱XX。本院在审理原告乔XX诉被告朱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乔XX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楠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娜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