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099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乔XX与朱XX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XX,朱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0992号原告:乔XX。被告:朱XX。本院在审理原告乔XX诉被告朱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已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乔XX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楠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娜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