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154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戴伍林与高盛祥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伍林,高盛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1545号原告戴伍林。被告高盛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伍林诉被告高胜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高盛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伍林撤回对被告高盛祥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戴伍林承担。审判员 方向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志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