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县法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苏建刚与孙改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建刚,孙改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邯县法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苏建刚。被执行人:孙改梅。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苏建刚申请执行孙改梅交通事故纠纷的(2013)邯县民初字第232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孙改梅已按判决书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邯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邯县民初字第23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伍林人民陪审员 张福关人民陪审员 王 超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明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