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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邯县法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苏建刚与孙改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建刚,孙改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邯县法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苏建刚。被执行人:孙改梅。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苏建刚申请执行孙改梅交通事故纠纷的(2013)邯县民初字第232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孙改梅已按判决书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邯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邯县民初字第23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伍林人民陪审员  张福关人民陪审员  王 超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明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