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衡桃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王洪伟与张新宝、冯金豹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伟,张新宝,冯金豹,陈会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衡桃执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王洪伟,男,196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桃城区红旗大街867号。被执行人张新宝,女,1974年4月出生,汉族,现住桃城区和平西路1157号太阳家园1栋3单元601室。被执行人冯金豹,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桃城区和平西路1157号太阳家园1栋3单元601室。被执行人陈会彬。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7月28日前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履行。至今,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各项赔偿款50000元,利息损失18942元、加倍利息813.75元、诉讼费1518元及本案执行费673元,共计71946.7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陈会彬银行账户存款71946.75元。二、如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不足第一项执行数额,则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广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梦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