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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张某、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镇刑初字第27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62年3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4月13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张某,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5月21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1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4月17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4)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与其妻舅门某某因经济问题发生纠纷。2013年11月22日10时许,张某岳父被告人李某某纠集张某、张妻李某某(另案处理),张某又纠集其弟张某、朋友李某某到门某某位于贾宋镇华鑫市场的家具店,向门要钱。双方见面发生口角并引发厮打。厮打中,张某、李某某、李某某将门某某家具店内物品砸坏。经鉴定,被损物品价值3070元。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某方赔偿门某某现金60000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2014年5月21日,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等书证。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李某某故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均认识到犯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张某与其妻舅门某某因经济问题发生纠纷,后告诉其岳父李某某。2013年11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纠集张某、张某妻子李春姣(另案处理),张某又纠集其弟张某、朋友李某某到门某某位于贾宋镇华鑫市场的家具店,向门某某要钱。双方见面发生口角并引发厮打。厮打中,张某、李某某、李某某将门某某家具店内物品砸坏。经鉴定,被损物品价值3070元。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某方赔偿门某某现金60000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2014年5月21日,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李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门某某陈述,且有证人门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协议书,镇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被告人对证据不持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李某某故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之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中李某某在本案中作用相对较小,且三被告人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均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三、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三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宋全新审 判 员  马喜德代理审判员  魏 东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