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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郑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初字第878号原告郑某,女,195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陈某,男,194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郑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诉称,原、被告1977年11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陈静芳,现已成年。2007年6月被告一人独自外出不与家人联系至今,夫妻已长期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被告陈某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郑某与被告陈某于1977年11月14日登记结婚。1978年5月31日生育女儿陈静芳,2007年6月被告离家外出至今,未与原告联系过。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郑某提供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于2007年6月外出至今,未曾与原告联系过,夫妻分居生活已满二年以上,夫妻感情已破裂,现原告郑某要求与被告陈某离婚,该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陈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辩,且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郑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45元,由原告郑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萍代理审判员  吴晓维人民陪审员  林友芝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志菲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