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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洼执字第0066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朱洪贵诉张纯涛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洪贵,张纯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洼执字第00669号申请执行人朱洪贵,男,195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大洼县榆树镇东榆村。被执行人张纯涛,男,195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大洼县榆树镇西榆村。本院在执行(2012)大洼民二初字第00653号朱洪贵与张纯涛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2)大洼民二初字第006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艳审判员 刘玉利审判员 马国强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