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南法民二初字第45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与梁维萍、郑健、郑燕霞、卢可明、郑金珠、郑泽志、莫艳春、郑燕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梁维萍,郑健,郑燕霞,卢可明,郑金珠,郑泽志,莫艳春,郑燕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南法民二初字第453-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文明中路163号。负责人:林悦永,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国铜、周森,系原告的职员。被告:梁维萍,女,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被告:郑健,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告:郑燕霞,女,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告:卢可明,男,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郑金珠,女,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被告:郑泽志,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被告:莫艳春,女,汉族,住广西省钦州市。被告:郑燕伟,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诉被告梁维萍、郑健、郑燕霞、卢可明、郑金珠、郑泽志、莫艳春、郑燕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6元,减半收取32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康晓丽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俏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