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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桦法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寇海峰与被执行人潘艳秋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海峰,潘艳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法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寇海峰,男,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被执行人潘艳秋,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悦来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桦民初字第4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桦民初字第40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利人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天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