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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执审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龙岩市国土资源局执行案裁定书(36)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龙岩市国土资源局,吴丙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审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街道莲花小区,组织机构代码00408299-8。法定代表人冯添桂,局长。委托代理人朱胜贤。被执行人吴丙村,农民。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龙国土资行罚卫字(2014)第139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6日作出龙国土资行罚卫字(2014)第139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吴丙村于2010年5月起,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占用龙岩市新罗区小池镇山美村494.02平方米土地建住宅及附属,现已建成三层砖混结构房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责令吴丙村退还非法占用的494.02平方米土地,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494.0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及附属。该决定书已于2014年5月8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吴丙村。送达后,被执行人吴丙村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已于2014年7月10日催告被执行人吴丙村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吴丙村至今拒不履行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龙国土资行罚卫字(2014)第139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吴丙村不履行该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岩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龙国土资行罚卫字(2014)第139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建  新审判员 陈  淑  玲审判员 刘  新  龙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毅超(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