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潍城商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与刘雪芹、何元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城商初字第42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行。被告刘雪芹。被告何元顺。被告马海东。被告巩玲。被告薛念军。被告吴娜。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款14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何红兵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牛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