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民终字第0339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汤永与吴淑娥、杨本元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永,吴淑娥,杨本元,杨阳,闫怀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终字第033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淑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本元。原审被告杨阳。原审第三人闫怀雷。上诉人汤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汤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汤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汤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上诉人汤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祝杰审 判 员 韩军代理审判员 曹健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