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驿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聂占领招摇撞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占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驿刑初字第290号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聂占领,化名“李伟”,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本案于2013年11月6日被郑州市铁路公安处郑州站派出所抓获,临时羁押于郑州市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同年11月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辩护人朱伟光,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3)10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占领犯招摇撞骗罪、诈骗罪,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占领及其辩护人朱伟光到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招摇撞骗罪被告人聂占领冒充公安民警,以谈恋爱为名与被害人王某甲交往,并于2013年1月4日与王某甲办理结婚证。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6月期间,被告人聂占领以安排工作为名骗取王某甲1.9万元;2013年10月,聂占领冒充公安民警,在郑州市以谈恋爱为名与被害人喻某某交往,并骗喻某某发生关系;2013年五六月份,聂占领冒充公安民警,在郑州市欲以谈恋爱为名和被害人郭某某交往,因被害人产生怀疑而未成功。二、诈骗罪被告人聂占领和被害人王某甲交往期间,分别于2013年2月和6月以承揽工程为名骗取被害人黄某甲(王某甲母亲)3万元,以开小卖部为名骗取被害人黄某乙(王某甲亲属)5000元。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照片、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聂占领的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聂占领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冒充警察和王某甲结婚无异议,辩解未骗取王某甲钱财,未向喻某某称是警察,未和喻某某发生关系,未对郭某某称自己是警察,未要求与郭某某谈恋爱。辩解其侦查阶段所作有罪供述,系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所致。认为其和黄某甲、黄某丙系民间借贷关系。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招摇撞骗王某甲无异议;提出指控骗取王某甲1.9万元、骗取和喻某某发生关系、骗取和郭某某谈恋爱的事实不清;提出指控诈骗黄某甲3万元和黄某丙5000元不能成立,属民间借贷关系。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份,被告人聂占领对外声称自己是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派出所民警,与王某甲相识并交往。在交往期间,聂占领对王某甲自称系公安民警,其亲属是驻马店市政府领导,能帮王某甲安排工作,骗取王某甲的信任,后二人领取结婚证。后聂占领以安排工作花钱为由,三次骗取王某甲1.9万元。2013年2月份,聂占领以承包工程为名,骗取被害人黄某甲(王某甲母亲)3万元;同年6月份,聂占领骗取被害人黄某丙(王某甲亲属)5000元、2013年10月份,聂占领在郑州市冒充郑州市公安局民警,以谈恋爱为名与被害人喻某某交往,并与喻某某发生关系。2013年五六月份,聂占领在郑州市冒充郑州市公安局民警,欲以谈恋爱为名和被害人郭某某交往,但因郭某某产生怀疑而未得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聂占领在侦查阶段供述,证明2012年11月份,他和王某甲相识,他对王某甲称其是西园派出所的刑警,王某甲相信后与他交往并同居,后他以自己亲戚是市领导可以安排王某甲到交警队工作为名骗取王某甲1.9万元。2013年1月4日,为了让王某甲更信任他,他与王某甲领取结婚证。后他以承揽工程为名,向王某甲母亲黄某甲借款3万元,以还房贷为名向王某甲亲属黄某丙借款5000元。2013年10月份,他通过网络认识喻某某后,化名“李伟”,以郑州市公安局刑警的名义与喻某某交往并发生关系。为让喻某某相信他,让其看过几张他穿警服的照片,并让朋友冒充他的秘书告诉喻某某他是刑警队长。后他以介绍喻某某到郑州市公安系统上班为名骗取钱款未果。2013年4月1日,他认识郭某某,自称是刑警已调至郑州市公安局,后提出要与郭某某谈恋爱。因郭某某对他身份产生怀疑而未成功。2、被害人陈述(1)王某甲陈述,证明2012年11月份,她认识自称是西园派出所刑警队的男子聂占领,后聂占领与她谈恋爱。同年12月份,聂占领以安排她到交警队工作为名要钱,第一次要5000元,第二次要8000元。期间她催问结果,聂占领以各种理由推脱。2013年1月份,聂占领以安排工作为名又要走6000元。2013年1月4日,她和聂占领领取了结婚证。2013年6月份,聂占领以干工程为名向她母亲黄某甲借款3万元,以开小卖部为名,向她亲属黄某丙借款5000元。其间,聂占领经常让她向朋友借钱,因她不愿借,聂占领离开,联系不上。(2)黄某甲陈述,证明2013年1月份,她女儿王某甲和聂占领领取结婚证,聂占领自称是警察,并称亲戚是市里的领导,亲戚给其揽了一个工程。2013年春节,聂占领以干工程为名借她3万元。同年6月份,王某甲的婶子黄某丙称聂占领以开超市为名借其5000元。(3)黄某丙陈述,证明2013年6月份的一天,聂占领给她丈夫王某乙打电话称开小超市借5000元钱,并称不让告诉王某甲,因聂占领和王某甲已领结婚证,又是“警察”,基于对警察的信任通过银行给聂占领转款5000元。(4)喻某某陈述,证明2013年10月份,她通过网络认识一自称借调郑州市公安局上班的刑警“李伟”,“李伟”给她发过几张穿警服的照片,网上聊天时一个人自称是“李伟”的秘书,并称“李伟”是刑警队长。她相信“李伟”并处朋友,交往期间与“李伟”发生了关系。“李伟”称家人是驻马店市领导,以安排她到郑州市公安系统上班为由向她要钱,交往中见过“李伟”拿一个叫“聂占领”的身份证,因对“李伟”的警察身份产生怀疑,没给“李伟”钱。(5)郭某某陈述,证明2013年4月份,她旅游期间认识聂占领,聂自称是驻马店市公安局的中队长,被借调到郑州市公安局工作。聂占领称是单身,想与她谈恋爱,因对聂占领的身份怀疑,未答应。3、证人证言(1)乔某证言,证明她和聂占领认识后,聂占领自称是西园派出所的警察,其亲戚是市政府领导。后王某甲称未见过聂占领上班并经常被打骂,怀疑聂不是警察身份,还称被聂占领骗钱。(2)崔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11月,她通过王某甲认识聂占领,聂占领自称是公安局刑警队的中队长,后得知王某甲和聂占领谈恋爱。(3)徐某某证言,证明她通过王某甲认识自称是公安局刑警队的聂占领,她见过聂占领穿过警用蓝大衣。(4)王某甲证言,证明2012年11月份,聂占领认识王某甲,后两人建立恋爱关系并结婚。聂占领自称在驻马店市公安局工作,中央有亲戚,要把王某甲安排到公安局上班。王某甲告诉她聂占领经常让编造理由到处借钱,王某甲怀疑聂不是警察。她见过聂占领穿过警式夹克。(5)王某乙证言,证明2013年6月份的一天,聂占领打电话称急需5000元钱,还称借钱之事不让告诉王某甲,他把钱借给聂占领。(6)张某乙证言,证明2013年11月份,王某甲称聂占领拿着他们家的钱走了,让他给聂占领打电话,他给聂占领打电话并让其把钱退给王某甲,聂占领称不让他管。4、辨认笔录,证明:经公安机关组织辨认,喻某某、郭某某、乔某、徐某某均准确辨认出聂占领。5、物证照片,证明被告人聂占领着警式服装冒充警察网络照片、冒充警察使用的警用领带、警用大衣情况。3、书证(1)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聂占领不是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派出所干警,未在该所工作过。(2)驻马店市看守所入所体检表,证明被告人聂占领入所时无新鲜外伤,印证公安机关无刑讯逼供行为;侦查人员在对被告人聂占领讯问时,无违法取证行为;讯问后均由聂占领阅读后签字。(3)银行明细清单,证明2013年6月26日,聂占领的银行账户收到转款5000元。(4)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从聂占领处查获的警用冬大衣及警用领带被依法扣押。(5)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聂占领的刑事责任年龄情况。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聂占领冒充人民警察多次招摇撞骗,骗取他人财物5.4万元,骗取和他人发生性关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招摇撞骗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聂占领骗取黄某甲3万元和骗取黄某丙5000元构成诈骗罪的指控,本院认为,被告人聂占领虚构警察身份,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信任,王某甲基于对聂占领警察身份的信任而与其结婚,黄某甲、黄某丙均系王某甲亲属,二人借钱给聂占领均系陷入聂占领虚构的警察身份错误认识。对该两起事实应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关于被告人聂占领提出侦查人员有违法取证行为,被刑讯逼供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聂占领在公安机关和看守所内分别作出过稳定的有罪供述,侦查人员出具情况说明无违法取证行为,看守所入所体检表证实聂占领入所体检无新鲜外伤。被告所持辩解,无证可查。不予支持。关于被告人聂占领和辩护人提出其未和喻某某发生关系,未提出和郭某某交往,未骗取王某甲1.9万元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聂占领在侦查阶段有多次供述,该供述与被害人王某甲、喻某某、郭某某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当庭辩解不实,故对该辩解,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聂占领和黄某甲、黄某丙系借贷关系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聂占领虚构警察身份,骗取王某甲信任并与之结婚,又虚构事实,向王某甲亲属黄某甲、黄某丙借钱,二人均陷入错误认识借钱给聂占领,三被害人均属被聂占领以警察身份所骗,故借钱行为实为聂占领骗取钱财行为,对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聂占领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聂占领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6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宏宇审判员 王 辉审判员 王纪锋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豪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