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毛妮娜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妮娜,青岛蜜友鞋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毛妮娜。被执行人青岛蜜友鞋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三里庄村,机构代码证:61437392-8。法定代表人崔有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妮娜与被执行人青岛蜜友鞋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即劳人仲案字(2013)第210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波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月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