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民督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王花玲与陈兆星申请支付令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花玲,陈兆星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4)博民督字第00013号申请人王花玲,女,1956年12月28日出生。被申请人陈兆星,男,1964年4月30日出生。申请人王花玲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2002年4月16日被申请人因做生意缺少资金,欠到申请人借款4562元,同日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出具证明,证明载明:欠到王花玲现金4562元。后申请人多次向其催要,其一直推诿不还。为此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欠款456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以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陈兆星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王花玲借款4562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17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审判员 尚 炜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吉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