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和民三初字第0098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田桂珍、尹文艳等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桂珍,尹文艳,尹文敏,尹文新,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和民三初字第00983号原告:田桂珍,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尹文新(系田桂珍儿子),男,汉族。原告:尹文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尹文新(系尹文艳弟弟),男,汉族。原告:尹文敏,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尹文新(系尹文敏哥哥),男,汉族。原告:尹文新,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负责人:胡占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桂珍、尹文艳、尹文敏、尹文新与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桂珍、尹文艳、尹文敏、尹文新撤回起诉。诉讼费421元,减半收取210.5元,由原告田桂珍、尹文艳、尹文敏、尹文新负担。审判员 邹利利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