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陂民一特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余时俊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时俊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黄陂民一特字第00011号申请人余时俊。申请人余时俊申请宣告余时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余时全,男,195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祁家湾街廖岗村小李湾33号,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余时俊之胞兄。申请人余时俊称:被申请人余时全幼年时因发高烧致智力残疾,平时的生活由母亲照顾,2009年母亲去世后余时全由姐姐李翠香照顾。2009年10月27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向余时全发残疾人证,残疾类别为智力,残疾等级为肆级。2013年4月24日,余时全在祁家湾街小李湾孝天公路发生车祸,经医院诊断为左腿粉碎性骨折。因余时全不能自行主张交通事故赔偿权利,故余时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宣告余时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本院委托,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武精医鉴字201408267号鉴定意见书,诊断为:余时全精神发育迟滞(中-重度),结论为:余时全无民事行为能力。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余时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洪毅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