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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民监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陈某、李某与陈某、李某离婚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监字第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某,无业。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兖矿集团物业公司职工。再审申请人陈某因与被申请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8)济民一终字第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陈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传平代理审判员  刘 聪代理审判员  王继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