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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中民一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原告申浩诉被告柳州市正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浩,柳州市正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中民一初字第1257号原告申浩,男,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告柳州市正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受理原告申浩诉被告柳州市正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浩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申浩负担。审判员  吴漫捷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奕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