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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台行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原告哈某甲诉汉中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及第三人哈某乙撤销房屋权属证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某甲,汉中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哈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汉台行初字第00008号原告哈某甲。委托代理人刘克,系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汉中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委托代理人黄勇,系该单位法律顾问。第三人哈某乙,系原告哈某甲之兄。原告哈某甲诉汉中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及第三人哈某乙撤销房屋权属证书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余 兰人民陪审员  韩晓琴人民陪审员  张 青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之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