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马民二终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天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天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马民二终字第000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鞍山市天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哲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熙城,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燕燕,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负责人:愈能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熙城,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翟智民,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鞍山市天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3)雨民二初字第00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鞍山市天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并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马鞍山市天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其上诉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马鞍山市天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撤销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3)雨民一初字第00473号民事判决。三、准许上诉人马鞍山市天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在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的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元由马鞍山市天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元,由马鞍山市天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运武审判员 吴静旻审判员 曹悝元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雅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