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蒸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凌均梅与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生行政处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均梅,衡阳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蒸行初字第2号原告凌均梅,女,汉族,衡阳县人。被告衡阳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春风中路33号。法定代表人许耀华,该局局长。原告凌均梅不服衡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生行政处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2014年9月12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变更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均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衡阳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承担。审 判 长 吕阶平审 判 员 王传民人民陪审员 刘桔林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志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