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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法民初字第0159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谢某甲,谢某乙等与谢某丁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法民初字第01597号原告谢某甲,女,194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谢某乙,女,194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谢某丙,女,196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巴南区。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蜀川,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丁,女,195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张某,女,199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诉被告谢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谢某甲、谢某乙、谢某丙负担。(已纳清)代理审判员  贺海波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