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308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0-07
案件名称
王江山与苏财清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山,苏财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3084号原告王江山,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XXX,福建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苏财清,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江山与被告苏财清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江山以与被告苏财清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江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40元,减半后收取1170元,由原告王江山负担。审判员 林竹森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伟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