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潍城执字第315-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潍坊山泰经贸有限公司与潍城区人民政府南关街道办事处高家楼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山泰经贸有限公司,潍城区人民政府南关街道办事处高家楼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潍城执字第315-2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山泰经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城区人民政府南关街道办事处高家楼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山泰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城区人民政府南关街道办事处高家楼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潍坊山泰经贸有限公司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3)潍城商初字第368号民事调解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王伟川审判员 于寿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成华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潍城执字第315-2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山泰经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城区人民政府南关街道办事处高家楼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山泰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城区人民政府南关街道办事处高家楼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潍坊山泰经贸有限公司依据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13)潍城商初字第368号民事调解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马骏审判员王伟川审判员于寿吉九月十五日书记员王成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