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上行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方喜莲与荥阳市人民政府颁发宅基地使用证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喜莲,荥阳市人民政府,方好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上行初字第12号原告方喜莲,女,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代理人刘红华,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建勋,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荥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荥阳市索河西路32号。法定代表人王新亭,职务市长。委托代理人方新立,荥阳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程小雷,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方好松,男,汉族,住郑州市上街区。委托代理人王珺杰,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保庆,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方喜莲诉被告荥阳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方好松颁发宅基地使用证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郑行初字第166号行政裁定书,移交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方喜莲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喜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永安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人民陪审员 梅新建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