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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牟民初字第2765-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会玲与被告肖小立、路惠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查封)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玲,肖小立,路惠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民初字第2765-1号原告张会玲,女,生于1966年7月14日,汉族。被告肖小立,男,生于1975年1月13日,汉族。被告路惠珍,女,成年。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公司,住所地:中牟县牟山路新圃街未来铭郡小区。原告张会玲与被告肖小立、路惠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会玲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肖小立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65J**号微型普通客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肖小立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65J**号微型普通客车就地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云单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鲁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