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扬邗商初字第046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扬州树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树宏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邗商初字第0463号原告扬州树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蒋王街道四联村。法定代表人汤贵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志恒。委托代理人王峰。被告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史可法路19号。法定代表人李幼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树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扬安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现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扬州树宏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树宏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67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露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