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建民初字第0232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原告柯显贵诉被告朝阳北方矿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显贵,朝阳北方矿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建民初字第02328号原告柯显贵委托代理人杨旺山被告朝阳北方矿建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尔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宫晋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显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 亮代理审判员 高志伟人民陪审员 张伟才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凤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