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三法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2014)佛三法刑初字第460号郑某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佛三法刑初字第46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41岁。因本案于2014年6月12日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4)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与购毒人员冯某某经电话联系,在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废品回收站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一包净重0.71克的冰毒贩卖给冯某某、李某某,后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公安人员从冯某某处扣押到上述交易的冰毒,从被告人郑某某处扣押到毒资人民币200元和手机一部。经鉴定,上述冰毒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某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证人冯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通话清单,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郑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2014年12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移送的赃款人民币200元、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晓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素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