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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初字第208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秀华与被告刘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秀华,刘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浦民初字第2083号原告刘秀华,女,1957年11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佳,女,1982年10月4日生,汉族。被告刘皓,男,1981年4月15日生,汉族。原告刘秀华与被告刘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吕太如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秀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佳、被告刘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秀华诉称,刘振邦、刘振国因无钱补缴社会养老保险,由被继承人刘振尧出面以其名义向原告借款80000元,用于刘振邦、刘振国补缴社会养老保险。刘振尧生前偿还原告20000元,刘振尧去世时,刘振尧的葬礼金等费用共计25100元,经兄弟姐妹一致同意用于偿还原告的借款,尚欠34900元没有偿还。该借款系刘振尧的生前债务,应该先用刘振尧的遗产进行偿还。刘振尧名下一套房屋已经拆迁,该房屋的补偿款由被告刘皓继承,刘皓应该在遗产范围内对刘振尧的生前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4900元及利息64006.6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皓辩称,我对于这笔债务不清楚,对借条的真实性也无法核实,我从未见过借条原件,借条中也未写明用途,不知道是作何用途。此外,关于金汤街136号房屋,目前尚在法院审理之中。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28日,刘振尧向原告刘秀华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四弟妹刘秀华人民币捌万元整,本年8月15日归还。在借条上还注明“2011年9月17日收到刘振尧还款计壹万叁仟柒佰元整”,“2011年9月29日收到还款壹万壹仟肆佰元整,余欠叁万肆仟玖佰元整”。另查明,刘振尧于2011年9月27日去世,其生前未结婚,无子女。在刘振尧生前,其兄弟姐妹刘振宇、刘振邦、刘振铎、刘振国、刘爱莲五人共同出具同意书一份,其内容为:鉴于刘振尧本人病重卧床不起,神智不清,因刘振尧本人一直从未结婚,无配偶子女,且无其他法定继承人,刘振尧直系亲属共五人,分别是刘振宇、刘振邦、刘振铎、刘振国、刘爱莲,于2011年9月24日,刘振宇、刘振邦、刘振铎、刘振国、刘爱莲五人均做出同意,同意如下:刘振尧房子(房子地址:南京市浦口区金汤街136号)的继任人只刘皓一人。还查明,原告刘秀华系刘振铎妻子,被告刘皓系刘振邦儿子,刘振铎与刘振邦均系刘振尧的弟弟。位于浦口区南门金汤街136号的房屋系公房,由刘振尧生前承租。因该房屋被征收,2013年年底,由浦口区房产经营公司作为被征收人,刘皓作为被征收房屋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与南京市浦口区拆迁管理中心签订《浦口区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就该房屋的征收补偿进行了约定。2014年1月10日,刘振铎向本院起诉刘爱莲、刘振宇、刘振邦、刘振国,要求“分割被继承人刘振尧名下房产拆迁款163531.5元”,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受理该案。目前,该案仍处于审理之中,尚未审结。庭审中,被告刘皓对于借条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要求进行笔迹鉴定,但在本院限定时间内未能提供笔迹鉴定所需的比对材料;此外,被告刘皓又于庭审中陈述“我承认有这个钱,但房子到我名下我才能给钱”。上述事实,有借条、户籍资料、同意书、《浦口区城市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民事起诉状、立案审批表、受理案件通知书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本案中,原告刘秀华起诉主张被告刘皓偿还刘振尧生前债务,其理由即为刘皓继承了刘振尧的遗产,但是,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关于刘振尧的遗产,刘振铎已向本院起诉要求继承,且该案尚未审理完毕,故被告刘皓是否能够继承刘振尧的遗产及其继承的份额均不确定,在此情况下,原告刘秀华即行起诉被告刘皓,要求其偿还刘振尧生前债务,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刘秀华可在刘振尧的遗产继承处理完毕,各继承人继承份额确定后再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秀华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72元,减半收取1136元,由原告刘秀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太如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琦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