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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玄民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翔与被告南京大足动画制作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翔,南京大足动画制作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玄民初字第667号原告李翔,男,1979年5月9日生,汉族。被告南京大足动画制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华峰。原告李翔诉被告南京大足动画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足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翔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大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翔诉称:原告原系被告大足公司职员,自2012年起,被告大足公司开始拖欠原告工资。截止2013年7月份,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64000元,此后,被告又给付原告工资8234元,尚拖欠55766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付工资55766元。被告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截止到2013年7月份,南京大足动画制作有限公司欠员工李翔工资,底薪23800元、制作费40200元,共计人民币64000元。”此后,被告又给付原告工资8234元。原告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能够证明被告欠付原告工资8234的事实,故原告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京大足动画制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资55766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94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额为准),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 荣人民陪审员  奚幼坚人民陪审员  盛 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秦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