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民再终字第0003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5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徐祝楼与丁宝付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徐祝楼,丁宝付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再终字第000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祝楼,个体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丁宝付,个体户。委托代理人丁爱芳,女,个体户。再审申请人徐祝楼因与被申请人丁宝付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盐民终字第01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徐祝楼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盐民申字第0079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徐祝楼,被申请人丁宝付及其委托代理人丁爱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2)盐民终字第014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东台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陶爱文审 判 员 彭 程代理审判员 惠 玲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艺梅 搜索“”